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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惠州市惠东县人社局招聘仲裁辅助人员公告
http://www.gdgwyw.com       2015-11-04      来源:惠东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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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惠州市惠东县人社局招聘仲裁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仲裁辅助人员(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人员,劳务派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职位和条件

 

职位名称 职位代码 招聘人数 条  件  要  求
专业 性别 年龄 学历 户籍
县仲裁办仲裁辅助人员 R1 3 法学类(B0301)、 不限 35周岁及以下 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惠东县户籍
吉隆镇人社所仲裁辅助人员 R2 2 法律实务类(C6901)
多祝镇人社所仲裁辅助人员 R3 2  
黄埠镇人社所仲裁辅助人员 R4 1  
县仲裁办速记员 R5 2 不限


  年龄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


  三、招聘人员性质和待遇


  此次招聘人员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劳动报酬2500元,各大节日补助每年4000元;享受带薪年休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不安排食宿。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1日—13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惠东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2-8864638。


  (三)报名要求:


  (1)填写《惠东县人社局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仲裁辅助人员报名表》1份。


  (2)报考人员须按专业参考目录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应符合专业代码)。


  (3)报考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3张。


  (4)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五、考试办法


  (一)考试形式


  仲裁辅助人员职位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速记员职位采取笔试、速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40%+速录成绩×20%+面试成绩×40%。笔试成绩未达60分,不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未达60分,不进入体检。


  (二)笔试


  1、报考人员凭有效《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进行笔试,未按时报到考试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2、笔试主要对应试者进行法学知识(占50%)和综合能力(占50%)测试,满分为100分。


  3、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考生可登陆网站查询。


  4、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查分一次。


  5、根据笔试成绩(速记员职位按笔试成绩66.67%和速录成绩33.33%合成成绩)按招考职数的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若按1:3比例进入面试的最后1名分数相同的,则一并进入面试。若按1:3比例进入面试人数不足时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三)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满分为100分。面试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3位数。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成绩、速录成绩和面试成绩以及总成绩将在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考生可登陆网站查询。


  六、体检


  拟聘人选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每个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总成绩的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三年聘用期满后,再次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


  九、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一)报考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投诉电话:0752-882570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体检的或者拟聘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2、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3、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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