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公告
根据我院工作需要,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条件
招聘岗位数共4个,应聘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全日制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或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28周岁以下(198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六)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电脑操作能力。
二、薪酬待遇
聘用后,薪酬待遇每年不低于6万元。
三、招聘程序和步骤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采取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聘用等方法步骤实施。
(一)发布公告。公告在南方日报、惠州日报、区人社部门和大亚湾法院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告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10月8日结束。
(二)接受报名。10月8日前为报名时间。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报名地点: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办公楼7楼政工科,联系人:冯祖才,联系电话:0752-5567052。《惠州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书记员报名登记表》由应聘人员自行到大亚湾法院网站下载并填写好,现场不提供报名表。
报名时需准备提供的材料如下(网上报名人员上传电子版至dywfyzgk@126.com,领取准考证前审核报名材料原件):
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聘书记员报名表》原件2份(A4纸正反页打印);
2.内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及原件;
3.与应聘岗位要求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A4纸)复印件一式2份及原件;
(三)资格审查。按公告中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表及各种证件进行比对审查。审查时,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与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
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资料确认后,及时制作《笔试准考证》并于笔试前适时发放。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文字速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均不指定考试用书,考试试题由区人民法院命制和阅卷。考试的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文字速录×30%+面试成绩×20%,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
1.笔试。笔试主要是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及综合能力测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以发放的《笔试准考证》为准。应聘人员持有效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大亚湾法院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地点设在大亚湾澳头办事处,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1:30。
2.文字速录。文字速录采取同步听录的方法进行,地点设在大亚湾区法院五楼会议室。考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3:00—4:00。
3.确定面试对象。根据实际开考的岗位数和应聘人员的笔试和文字速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含并列成绩),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4.资格复审。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应聘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并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5.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面试由区人民法院政工科会同业务庭室组织实施,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大亚湾法院网站公布。
面试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地点设在大亚湾区法院五楼会议室。考试总成绩在面试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大亚湾法院网站公布。
(五)体检。根据招聘岗位考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区人民法院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六)公示与聘用。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大亚湾法院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四、有关事项
(一)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陈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薛溢同志担任,成员从我院抽调组成,负责招聘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我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准考证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和体检。
咨询电话:0752-5567052。
监督电话:0752-5567005(纪检监察部门)。
本公告由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