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普宁市公安局公开招聘禁毒等辅警的公告
为进一步构建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今年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46名辅警(限男性,其中:禁毒辅警50名、消防辅警31名、治安执勤岗辅警65名),到市公安局属下机构开展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待业青年或复员、退伍军人。
(二)招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高1.65米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高中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放宽至初中学历);
5、年龄18至35周岁(即1980年7月21日至1997年7月21日期间出生);
6、普宁市户籍。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法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参与法轮功或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等情形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人员。
二、 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5年 6月 21 日至 22日。
(二)报名地点:普宁市公安局9楼会议室(联系电话:2223904)。
(三)报名要求:报考者按照公告公布的招聘条件及要求,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应同时持复员、退伍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国有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报名时免明确报考辅警类别,聘用后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具体确定为禁毒辅警、消防辅警或治安执勤岗辅警。
报考者必须诚信报名。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者,取消其报名、面试资格。
经审查,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准考证。
三、 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考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笔试科目:公安基础知识(不指定用书)。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5年7月4日上午9:30—11: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依各报考者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若笔试成绩相同的,则以试卷第一大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面试对象;若试卷第一大题分数又相同的,则以试卷第二大题分数高低顺序确定面试对象,依此类推。
若报考人数少于招聘人数,则按实际报考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二)面试。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组织实施。面试内容主要是测试考生的报考动机、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与气质。面试结果分为合格或不合格。若有自愿放弃面试或面试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面试对象。经面试合格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
体检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若有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体检人选。经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考察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若有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考察人选。经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
六、公示
拟聘用对象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间若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选。
七、聘用、管理、待遇及要求
(一)聘用。拟聘用对象在公示期满后未出现异议的,由市公安局审批聘用。受聘人员与市公安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若受聘人员原属国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任用关系相关手续。
(二)管理。受聘人员的身份为市公安局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公安序列编制,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公安局负责调配、指挥和管理,辅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治安巡逻、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区安全及交通秩序、视频监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待遇。受聘人员每月工资2200元,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求。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市公安局的调配、指挥和管理。否则,市公安局予以解聘。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和体检等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由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 宁 市 公 安 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