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各地招考  >> 省级机关   
省级机关
2017年广东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http://www.gdgwyw.com       2017-03-03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字体: 】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