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内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公务员3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含中央、省直机关驻深单位)。
二、选调职位
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公务员3名(职位表详见附件1)。
三、选调资格和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熟悉经济金融业务,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政策研究、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够胜任金融监管及执法工作或金融机构引进及服务工作,具有经济金融部门监管及执法经验、区一级金融工作部门工作经验或具有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建设经验的优先考虑。
3.现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或二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其中:现任乡科级正职及二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现任乡科级副职及三级、四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应在33周岁及以下;现任一级科员及以下职级的,年龄应在30周岁及以下。
4.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具体专业要求详见职位表。
5.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报名须符合其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同意。街道新招录公务员参加选调的,需在街道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
7.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选调:
(1)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任职试用期内及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4)具有其他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调动的其他情形。
注:报名年龄、任职年限等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提供以下材料(同时通过邮件提供电子版,有本人签字的提供扫描件,相关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本人签字确认):
(1)报名登记表;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报告/认证书复印件,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任现职级文件(或任现职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3)本人起草的有代表性的综合文稿材料或发表的文章2篇,或本人参与过的重大案件处置或策划过的重大项目的佐证材料(需明确本人承担职责和工作实绩)2份
报名时间: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截止,以报名材料邮寄邮戳为准。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62室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518035
咨询电话:88120714/88127280
电子邮箱:ndy@shenzhen.gov.cn
(二)资格初审
根据选调条件和报名材料,对报名人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仅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其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最终以办理调动手续前审查结果为准。通过资格初审的,我局择时通知笔试时间和地点。
(三)笔试、面试
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笔试。按照拟选调人数与笔试人数1:10的比例择优选择30名考生参加考试。如人数比例不足1:10,则该职位考生全部进入笔试环节。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考职位人数1:5比例确认面试资格人员。进入面试的,我局择时通知面试时间和地点。
(四)确定拟考察人选
按照拟选调人数与考察人数1:1的比例,根据资格初审、笔试、面试等情况,综合分析研判确定3名拟考察对象,同时确定2名递补考察对象。3名拟考察对象中,如有因故放弃选调资格,或在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弄虚作假、不具备选调资格等情形的,对2名递补考察对象依次进行递补考察。
(五)组织考察
组成干部考察组,到选调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同时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回避等情形,如发现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选调资格。考察时,请考察对象一并提供本人近期体检报告。
(六)确定选调人选
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若符合职位要求的人选不足,可减少拟选调人数或取消选调职位。
(七)办理调动手续
获准选调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未获选调的,不另行通知。
五、有关说明
(一)疫情防控要求。本次选调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报考者应当按照有关防疫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因疫情影响导致本次选调工作时间调整的,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考生。报考者应做好健康监测,避免前往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及国(境)外。我局将在笔试前明确具体疫情防控要求,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笔试、面试。
(二)其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