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中山市板芙镇水利所、中山市板芙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是隶属于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共3名。为确保此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招聘对象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以上人员,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2014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应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为依据。年龄和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本次公开招聘报名的第一日(即2014年9月28日)。30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9月28日后出生,其他年龄以此类推。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1)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报名地点: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北路25号板芙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组织人事办公室。交通路线:公共汽车206、211、K11、K995、K10至板芙市场站。联系电话:0760-86501285;联系人:郭爱芳。
(2)投诉电话: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0760-86509099。
(二)报名要求
(1)按照本公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地点现场报名;
(2)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和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在报名时出具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5)凡属于“三支一扶”毕业生等政策条件加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填写清楚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等原件,近期1寸正面免冠半身标准彩照2张及彩照的电子版;
(7)报名时提交的报考材料必须真实,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科目不指定考试用书;
(2) 笔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进行,笔试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面试;
(4)笔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5)注意事项:因报考者个人电话通讯故障联系不到或未按通知指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
(1)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人数如果达不到设定比例的,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
(2)面试人员名单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3)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成立面试评委小组统一时间进行考评,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4)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划定为60分。
五、体检
(1)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2)体检不合格或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将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六、考核
(1)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人选,由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2)考核不合格或放弃考核资格的,将依次递补考察人选。
七、公示
经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本公告由板芙镇人民政府解释。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