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例题:
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项赵某与行政机关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故选D。
2.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事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是有效的。
例题:
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小画家只有9岁,因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选A。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须有失踪的事实。
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④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须有失踪的事实。
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已经死亡,只是无法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但是,如果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实际死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则根据宣告死亡而已经分配的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的指定重新分配。
第四,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第五,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第六,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例题: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是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故选C。
4.法人
(1)法人的特征
①法人是团体;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③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法律特征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成为法人,例如独资企业。
②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如人民法院依法院组织法设立。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来确认。国家机关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为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
④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例题:
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 )。
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故选C。
5.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有效;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③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④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预期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例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由其父亲付款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选B。
例题
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析】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故选D。
6.代理
(1)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人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②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后,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损,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否则会构成广义的无权代理;
②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③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时报告;一切利益归委托人;过错损害赔偿。
例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故选D。
7.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由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②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③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①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
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选A。
8.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相邻方权利取得是无偿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的义务。
例题:
陈某和陆某是邻居,陈某家建房挖地基,导致陆某房屋墙面出现裂缝。陆某遂找陈某要求修缮,遭到陈某拒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不可以挖地建房,因为挖地建房会损伤邻居家的房屋
B.陆某家墙面出现裂缝,属于意外事件,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C.陈某可以挖地建房,但对邻居陆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D.陈某在自家的地基上建房,造成陆某家的墙面出现裂缝,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规定C项正确。故选C。
9.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例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 000元,其中2 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B.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 000元利润
【解析】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因为利息是物的孳息,应同原物一同返还,而甲的经营所得不用给付。故选C。
10.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通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3)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
当共有人、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例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解析】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属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租赁权属于债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的。故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