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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常识判断: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七
http://www.gdgwyw.com       2012-05-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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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


  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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