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 “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解析】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
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