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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34)
http://www.gdgwyw.com       2014-02-25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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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三、诉讼时效中断(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预测题)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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