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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39)
http://www.gdgwyw.com       2014-03-1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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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


  姓名是一个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


  二、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表示的符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借以区别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独立人格、种类、隶属关系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专有性。


  (2)法定性。


  (3)企业法人、合伙名称权的双重权利性。


  2、名称权利的内容:


  (1)命名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三、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五、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姓名权或名称权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姓名权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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