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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58)
http://www.gdgwyw.com       2014-05-0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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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


  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


  (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


  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l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l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l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l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l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l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l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l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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