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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67)
http://www.gdgwyw.com       2014-05-3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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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的当事人。


  二、保证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人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的效力


  1、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如变更合同须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在保证期内,如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共同保证:同一债务可以由数人做保证。共同保证依法律规定或相互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保证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7、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为未来的债权,是基于若干合同产生的债,是在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保证人不承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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