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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69)
http://www.gdgwyw.com       2014-06-0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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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转移概述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预测题)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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