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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4)
http://www.gdgwyw.com       2014-06-2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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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


  一、提存的意义:


  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体与客体:


  (1)提存的主体: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提存机关。    (2)提存的客体:标的物。以适于提存为限。


  3、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


  二、提存的效力(预测题)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消灭。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义务。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费用。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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