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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8)
http://www.gdgwyw.com       2014-07-0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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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5、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子与男子有平等得继承权;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得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得继承权;


  在继承人得范围和法定继承得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


  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得代位继承权;


  在遗嘱继承中,无论男女,立遗嘱人都有权按照自己得意愿依法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得合法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权上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1、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出发点。


  2、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分额。


  3、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子女的利益。


  5、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6、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产的财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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