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9)
http://www.gdgwyw.com       2014-07-0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继承人实施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须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不论发生何时,均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对其他人被继承人的效力: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对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晚辈不得代位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