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80)
http://www.gdgwyw.com 2014-07-0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