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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精解
http://www.gdgwyw.com       2014-08-05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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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B.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C.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D.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4.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1.【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A项错误。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据此,C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D项中风险应转移给出卖人。


  2.【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故选项A表述错误。


  3.【答案】C。解析:甲对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对于丙的死亡,甲显然不是直接故意。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不存在过失的问题,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4.【答案】D。解析: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张某已经不存在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了,此时他再去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显然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5.【答案】D。解析:胁从犯,指的是《刑法》第28条规定的在尚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犯罪的被胁迫的人,如果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是不可能构成胁从犯的,A项明显错误。


  B项中,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直接定罪论处,而不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C项和D项是关于贪污罪共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二者构成贪污罪共犯。C项中,虽然中学生乙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从题中所给条件,并不能得出利用职务便利,“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论。只有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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