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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国家制度和性质(2)
http://www.gdgwyw.com       2014-08-2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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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 组织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性质又称为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 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 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视和破 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 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 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 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 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为什么还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呢? 因为人民民主专政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基础,更直接地体现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 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更充分地反映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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