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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9)
http://www.gdgwyw.com       2015-05-2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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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般包括(  )。


  A.犯罪主体


  B.犯罪主观方面


  C.犯罪客体


  D.犯罪客观方面


  2.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  )。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


  C.实施犯罪之日


  D.拘留或逮捕之日


  3.张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生重病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张某应被定为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4.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政府做出应急救灾决策的前提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信息渠道畅通无阻,危机信息传输中的短路与死角必然留下认为的致灾隐患。危机信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传递到规定的部门,如在某一环节受阻后不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应追究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这包括(  )。


  A.渎职罪、国家财产损失罪、玩忽职守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国家财产损失罪


  C.行政过失罪、玩忽职守罪、特大责任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wyw.com/)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ABCD


  解析: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存在分歧,但一般采用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正确答案为A、B、C、D.


  2.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B


  解析:


  《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明知把婴儿扔进河里必然会导致婴儿死亡,还将该女婴扔入小河淹死,剥夺了该女婴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A


  解析:


  根据题意,乙说“我去试试”,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于考虑周边环境,或没有考虑造成,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D


  解析:


  题干中提到危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传递到规定的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本题主要考查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含义。


  1、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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