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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2017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85)
http://www.gdgwyw.com       2017-01-0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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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法律格言与其阐释对应准确的是(    )。


  A.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B.紧急时无法律:在紧急状态下不存在法律


  C.法律不强人所难:只要人能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D.法的发展在于社会本身: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法学而存在


  2.《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对犯罪人(  )。


  A.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某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某日因某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某乙打伤,某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


  A.某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B.某甲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C.某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某甲赔偿医药费


  D.某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某甲有追偿权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是(  )。


  A.国际条约


  B.司法判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5.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A


  解析:


  A项,“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强调法律和权利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权利是被法律所规定的,故权利人拥有权利是一个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行使权利,则权利只是纸面上的,是虚幻的,于是,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成为了一个事实问题。因此A项对应准确。B项,“紧急时无法律”强调的是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项,“法律不强人所难”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项,“法的发展在于社会本身”强调的是,法以社会为基础,是社会的产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可以脱离法学而存在。B、C、D项对应均错误,故选A。


  2.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监护人,同时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答案为A。


  4.答案: B


  解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1.宪法。比如:国务院的职权,地方政府的职权。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和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国际条约、惯例。


  故正确答案为B,司法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5.答案: A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犯。在危及乙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乙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的规定砍掉树枝。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说法有误,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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