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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2017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0)
http://www.gdgwyw.com       2017-01-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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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长辞职


  B.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县教育局的案件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暂行规定》


  D.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长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2.有下列表现的公务员,应当被辞退的是(    )。


  A.甲某,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B.乙某,连续旷工超过10日


  C.丙某,因公致残且丧失工作能力


  D.丁某,不胜任现职工作,经培训后依旧不能胜任的


  3.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上述内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4.李某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动用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去炒股,一个月后被领导发现,其行为属于(  )。


  A.贪污


  B.挪用公款


  C.滥用职权


  D.职务侵占罪


  5.下列哪一条不属于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


  A.以事实为依据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D.群众与领导相结合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C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可见 A 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B 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 B 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故 D 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 C。


  2.答案: A


  解析: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该规定,只有A选项符合该规定第一款,属于应当被辞退的情形;B选项中乙某旷工10日,而法定辞退需要连续旷工15日;C选项中丙因公致残,属于《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的不得辞退的情形;D选项中丁某只有在不胜任限制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情况下才应被辞退。故本题选择A选项。


  3.答案: C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题中,李某因工作关系熟悉工作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属于利用的是熟悉工作环境的便利,而非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按照职务要求是绝不能接触现金的,他私藏2万元营业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拿到并私藏这2万元营业款,构成盗窃既遂。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B


  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某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挪用公款罪。本题正确答案为B。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5.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由此可知B选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他三个选项都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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