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公务员招录  >> 录用   
录用
2012年深圳市公务员(1201批次)体能测评公告
http://www.gdgwyw.com       2012-05-24      来源: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字体: 】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2012年4月11日)》(以下简称《招考公告》),我市2012年行政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体能测评将于2012年5月26日至28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一)时间:

 

测评日期

职位编码

报到时间

测评时间

526上午

1201C001-C008

730-800

800-1200

526下午

1201C009-C029

13:00-13:30

13:30-1830

527上午

1201C030-C033

730-800

800-1200

527下午

1201C034-C039

13:00-13:30

13:30-1830

528上午

1201C040-C049

730-800

800-1200

528下午

1201C050-C068

1300-1330

13:30-1830


  (二)地点: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训练学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锦绣街2号)


  二、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


  男子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长跑、纵跳摸高;女子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米长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评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实施,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其中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长跑、女子800米长跑项目测评次数均为1次,考生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1次,熟悉规则;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重测。


  体能测评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体能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进入面试,仅发放体能测评结果回执。因放弃体能测评资格或体能测评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不再进行递补。


  三、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于本人所报考职位指定的体能测评日期和报到时间携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体能测评通知书(三者缺一不可)到达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训练学校图书馆一楼存放通讯设备。特别提醒:准考证遗失的可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中央“准考证打印”栏目补打印。


  (二)证件齐全并经查验合格的考生到达候考室报到,通过抽签确定本人参加体能测评的顺序。


  (三)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人所报职位指定的体能测评时间参加体能测评,否则体能测评成绩无效。考生未参加所报考职位体能测评或在所报考职位体能测评开考后到候考室报到的(参加上午体能测评的职位于当天8:00开考,参加下午体能测评的职位于当天13:30开考),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不能进入面试。


  (四)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考生未按规定完成全部项目测评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五)体能测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考生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及测评区域。因擅自离开候考室及测评区域失去体能测评资格的,后果自负。


  (六)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需自行准备合适的运动服装和运动鞋。考生须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自行决定能否参加体能测评,否则一切后果自负。部分考生可能会候考时间较长,请自带足够的水和食物备用。


  (七)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在候考和测评期间不得携带及使用通讯设备,有此行为的均视为已使用自带通讯设备行为处理,取消体能测评资格。


  (八)考生须服从候考室和测评现场管理,服从测评考官的测评结果,不得要求考官更改测评结果,否则将被取消本次体能测评的资格及成绩。


  (九)体能测评过程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十)因参加体能测评人数较多、等候时间较长,同时为了避免因天气变化或交通堵塞等原因造成迟到而失去体能测评资格,请考生提前熟悉体能测评地点、交通和天气等情况,预留足够时间,并提前到达体能测评地点等候。


  (十一)面试将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请于6月2日16:00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查询。考生须凭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面试通知书》(三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十二)30岁以下是指1981年4月12日至1994年4月12日期间出生;31岁以上是指1976年4月12日至1981年4月11日。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