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考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考生进行面试测试的实施者,由通过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各地面试考官的异地交流工作。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面试考官主要在各级机关公务员、人力资源专家学
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中遴选产生。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经培训后担任特邀考官。
第六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5.具有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条件
1.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和选人、用人方面的工作经验;
2.熟悉公务员法及相关考录政策规定;
3.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4.掌握面试测试技法,能够对考生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七条 主考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与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技法;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环节工作,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三)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氛围,有一定的提问艺术;
(四)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第三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
(三)接受考官培训和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九条 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
职权;
(二)考官资格未经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
(三)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四章 资格认定与取消
第十条 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是:
(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招募面试考官信息后,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认定表》;
(二)参加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三)培训合格者,属省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属市、县(市、
区)以下单位的,经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四)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是担任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的有效证件,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授予面试考官资格;考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的,取消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拒绝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义务,或在面试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招录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收回《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十三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加面试工作情况,包括参加面试的次数,面试的人数,面试中担任的角色等;
(二)工作业绩情况,包括面试中其所评分数是否有效,个体测试指标与总体测试指标背离情况等;
(三)遵章守纪情况,包括是否严格遵守面试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等。
第十四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将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信息收集录入信息库,对面试考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适时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面试考官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纪律观念等思想教育内容;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及测试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人才测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五)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第六章 回避与纪律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考生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主动提出申请,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考官。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等处理。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面试考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考官管理工作,参照本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