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2013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核、体能测评面试公告
根据《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体检、考察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66号)和《关于划定我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分数线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85号)等有关规定,报考我市公安法医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狱医、护理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85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49.5分;报考其它职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为9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51分。现将资格审核、体能测评、面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的范围。
1.列为面试对象的考生。参加汕尾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合格,且按公告规定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的考生(具体名单附后)。
2.预备递补考生。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考生放弃资格的,招考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请未进入报考资格审核但笔试成绩靠前的考生做好准备,保持通讯畅通,以备递补,递补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审核地点进行审核的,视为放弃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间。
面试对象资格审核时间为2013年5月14-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递补对象资格审核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止。
(三)资格审核地点。
汕尾市广播电视大学(汕尾市城区红海东路北侧)。
(四)资格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1.笔试准考证;
2.本人身份证;
3. 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4.应届毕业生须提交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011年、2012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还须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社会人员须提交户口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本地工人农民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材料证明 “大学生村官”提供聘任合同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提供由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人员提供团省委出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志愿服务证。②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教师报考者,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③属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学历、学位证书为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④报考职位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外语、计算机水平、中共党员等条件的,考生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⑤报考检察院、法院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需提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证明;⑥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审核由考生本人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审核,不得请人代审或替人审核。
(五)报考资格审核方法与步骤。
1.经审核,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由招录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加盖招考单位印章的《面试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招录单位审核人员要当面告知考生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原因,并发放加盖招考单位印章的《未通过资格审核通知书》,该职位面试对象可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3.取消面试资格及放弃面试人员的情况,招考单位应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事项。
1.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请留意网站(http://www.shanweirc.com.cn/)有关面试事项的通知。
2.请考生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齐相关证件及资料到指定地点准时参加资格审核。如缺席的,视同个人放弃面试资格处理;因提供审核材料不齐等原因导致无法审核的,后果自负。
二、体能素质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逾期不到的,视弃权处理;体能素质测评如有考生不合格的或弃权,不能进入面试,不再替补。体能素质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三、面试
经报考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地点在惠州市,面试时间2013年5月24日—28日。具体的面试考场地址和各职位面试时间等事项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留意近期本网站通知或公告(咨询电话:0660-3366553)。同时要密切留意面试考场所在地惠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或公告。
附件:1.报考汕尾市职位面试资格审核对象名单
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