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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gdgwyw.com       2014-05-1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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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事业单位聘员(以下简称聘员)是指在核定编制限额内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即从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员全面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我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实行聘员制度。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暂不实行聘员制度。


  第四条 聘员的岗位管理、工资、晋升、考核、奖惩、培训、回避、申控等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员调离本市事业单位时,按我省相应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聘员。公开招聘聘员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执行。选聘进入事业单位的聘员,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汕市人〔2009〕269号)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聘用合同范本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八条 聘员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应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组织对聘员的聘期考核。聘员聘期考核合格,双方同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和聘员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依法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事业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其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同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调整、合并和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聘员与事业单位因解除聘用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争议的,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聘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所在单位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国家、省另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聘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聘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统筹负责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聘员编制限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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