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面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录用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统一抽调和委派考官。
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统一集中组织,统一抽调和委派考官。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等要素。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测试要素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面试测试方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根据拟任职位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测试方法。
结构化面试是指面试前进行了系统设计的面谈式面试,即通过面试考官与考生面对面的言语交流,对考生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的面试方法。
第八条 面试试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题小组命制,或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制。命制面试试题应坚持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实施面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面试实施方案,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试材料,培训面试考官,成立面试考官小组,切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二)抽签确定面试考官人选及组别;
(三)考生进入面试室应试;
(四)面试考官评分;
(五)公布考生面试成绩。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具体实施。面试考官小组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十二条 每个面试考官小组一般不少于9人,可由机关公务员、人力资源专家学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
第十三条 省、市设立面试考官信息库,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面试时,从考官信息库中随机抽调考官。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按一定比例异地交流履行职责。
第五章 面试考场
第十五条 面试考场要选在独立、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地方,设面试室、考生候考室、考生候分室、考务办公室等,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面试室内设主考官席、考官席、考生席、计时计分人员席、核分席和监督席。面试室内任何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面试室。
第十七条 考生候考室、考生候分室要配备椅子供考生就座休息。考生候考室应有专人封闭管理,负责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按顺序安排考生应试。
第十八条 考务办公室要设在便于联络的地方,为考官抽签、收发试卷、面试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六章 对面试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十九条 对考官的要求:
(一)按时到岗,进入考点须佩带工作证;
(二)按面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面试工作,面试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与考点负责人联系;
(三)在面试过程中,要专心听考生的答辩,不得交换意见,不得中途离岗,不得抄录面试试题。要独立评分,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不得打关系分、人情分;
(四)按要求在有关表格上评分并签字,评分表上的分数或评语如需改动,应按要求签字;
(五)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在面试室外谈论面试内容,面试题本、评分表等面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带出考场,面试成绩在公布前不得泄漏;
(六)主考官要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面试测试方法和相应的测试内容主持面试,严格按照题本要求进行提问,做到吐字清晰、态度和蔼,语速、音量适中,对面试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对考生的要求:
(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达候考室,否则按弃权处理;
(二)考生要遵守面试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携带和使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工具和设备;
(三)面试时,考生不得自我介绍,回答问题时不得涉及考生姓名、职业等个人信息,不得带走试题;
(四)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室到候分室等候面试成绩,不得返回候考室;
(五)面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候考室工作人员要维护好候考室秩序,做好考生引导工作,不得打听、谈论面试试题;
(二)负责计分、核分、计时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计分计时,面试时不得插话、闲谈或议论;
(三)候分室工作人员要维护好候分室秩序,做好成绩公布和考生引导工作,不得打听、谈论面试试题。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监督人员要对面试全过程行使监督权,面试时不得插话、闲谈或议论;
(二)监督人员对面试有意见、建议和要求时,应提前或在一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向主考官提出。
第七章 面试成绩评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考官按确定的测试要素在评分表上逐人、逐项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测试要素上,将面试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考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要素的权重,即为要素得分,各要素得分之和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每位考生应试、考官评分完毕,计分人员将计分结果送考务办公室,由考务工作人员在考生候分室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表》,经主考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后,作为上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原始材料。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官及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他人泄漏面试试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面试工作进行监督,要有视频或音频对考生面试进行全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考生和群众的信访、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面试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