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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2011年上半年深圳公务员面试试题(执法类)
http://www.gdgwyw.com       2011-12-13      来源:广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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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现了弱势群体犯罪的现象,有些弱势群体“由弱变黑”“由弱变强”,你觉得执法部门应该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个问题?

  

  【试题分析】综合分析题,考查考生关注和分析社会热点的能力。要预防和应对这一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题思路】首先,点明我们对待弱势群体犯罪应持有的态度;其次,分析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并说明应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个问题;最后,对观点进行总结。

  

  【参考答案】

 

  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转型、贫富分化所产生的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我们既不能因为同情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一味地对他们进行指责,而是应该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一问题,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弱势群体之所以会出现犯罪现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贫富差距导致的心理不平衡,使得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二是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证,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经济状况窘迫、生活备受歧视的现状,贫苦迫使他们采用极端犯罪手段;三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无事生非极易滋生犯罪;四是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因此要预防和解决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消除贫富差距,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首先,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保基金的投入,尽快建立涵盖全部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自然会有“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社会效果,降低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也就指日可待了。其次,要从立法上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消除就业歧视行为,并对弱势群体进行就业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再次,舆论媒体应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给他们以更多的尊重和关怀,少一点歧视和非难,营造和谐的社会坏境,消除弱势群体的反社会情绪。

 

  2、有群众反映,由于执法部门在调节群众利益纠纷时表现过于软弱,出现了有些群众漫天要价的情况,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试题分析】综合分析题。本题题目问得比较抽象,乍一看可能有些摸不着头脑,不知道“执法部门过于软弱”和“群众漫天要价”有什么必然联系,但如果联系一下具体的热点事件,如房屋拆迁补助等,就会有比较清晰的答题思路了。

 

  【解题思路】首先,点明这种现象反映的本质问题;其次,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后,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

 

  这种现象,实际反映出执法部门在调解群众利益纠纷时未能有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面对少数群众的不合理行为缺乏维护原则的坚定性,导致有些群众借以漫天要价,损害了国家和其他群众的共同利益。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执法部门政治觉悟和原则性不强。其次,执法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学习不够深刻,难以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开展工作;再次,执法部门处理群众利益纠纷的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不强,面对错综复杂的群众事务力不从心;最后,少数群众法律观念意识不强,滥用乱用权利,忽视大局发展和整体利益。

 

  要解决这种现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要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又要坚决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制止不合理行为

 

  其次,要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对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能力;

 

  再次,要努力提高执法部门处理群众事务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妥善处理群众纠纷;

 

  最后,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切实尊重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多从群众的立场出发。但对于少数恶意要价、故意破坏工作大局、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不法分子,要依照法律坚决打击。

 

  3、你作为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导致他负债累累,妻子和他离婚,工作也丢了。他将这一切都归咎于你,于是到你的办公室进行骚扰,甚至上网发帖诋毁你。你怎么处理?

 

  【试题分析】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题。本题主要处理的是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处理与群众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切实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张弛有度、公私分明,既要坚持工作的原则,又要懂得法亦有情。本题设计的场景比较复杂,因此也带有一定的情景应变色彩。

 

  【解题思路】首先,说明自己处理这件事的原则和态度;其次,从公、私两方面说明应如何处理;最后,总结这件事带来的经验教训。

 

  【参考答案】

 

  李某因为处罚的事而遭遇了一系列沉重的打击,因此出现这种负面情绪是人之常情,相信他对我的骚扰和诋毁也是因为他对我工作的不理解而产生的迁怒,我完全可以理解。我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一定会坚持公私分明、法情结合。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于公上,我还是会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要晓之以理,要耐心诚挚地对他进行教育,讲解相关法律政策,让他明白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的一切后果都是由他自己的错误行径造成的,不能怪任何人。

 

  作为一名人民公仆,于私上,我会在允许范围内尽我所能地帮助李某渡过难关,动之以情。我会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看能否帮他提供些就业机会,同时联系社保机关,对他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平日我也会经常去他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帮助他,鼓励他重拾信心,重新出发。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李某能慢慢体会到我的良苦用心。

 

  当然,如果在做了一切努力之后,李某仍不能理解对我进行恶意毁谤,我也会采用恰当的方法澄清事实,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

 

  这件事也给了一些启发,我们在处理群众工作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也一定要注意工作方法。对群众不能太过生硬,要懂得法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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