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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诀别“潜规则”,慈善才健康
http://www.gdgwyw.com       2011-09-23      来源:广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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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日,爆出尚德公司“捐赠门”的罗凡华继续爆料,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有附加条件,“得再给慈善总会现金捐赠,这是潜规则。只要有了附加条件,捐赠物资是否到位,对方就不会严格审核”。罗凡华称,去年,他们开1700万元的免税发票,给了中华慈善总会8万元现金支票。(据8月17日《京华时报》)


      做慈善也有“潜规则”?这真让人大跌眼镜!但凡“潜规则”出现的地方,都不会是什么善事儿。通常情况下,它就是一种互利当事双方或多方但损害第三方或公众利益的私下交易。就这起“捐赠门”来说,中国慈善总会获得了数万元的现金,而尚德公司得到了可以免税的捐赠发票。如果捐赠物质的价值确实达到了发票上的数额并且捐赠到位,那么捐赠单位依法凭票享受免税待遇也是合法合理的,但问题在于慈善机构一旦收到了额外之财就不再严格审核,这就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甚至导致慈善的落空。事实上,这起“捐赠门”就存在这个问题。据央视报道,尚德公司捐赠的物资基本上都没有落到受捐人的手里,而是被承办的单位中途转卖了。


      有人或单位捐赠了款物,慈善机构理应为之开具发票以及相关的凭证。慈善机构凭什么向捐赠单位伸手要钱,又何以能成为普遍通行的“潜规则”呢?中华慈善总会目前还没有给出解释,但笔者推断这或许与慈善事业中的“提成”制度有关。按照有关规定,慈善机构可以从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款项作为工作经费,因为慈善事业的运作需要雇佣人员、提供服务。如果是捐款,工作经费的提取当然非常方便;但如果是物资,就无法从中提取经费。于是,慈善机构就向捐赠者提出另捐现金的要求。


      应该说,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并不是每一笔捐赠都要提取工作经费。如果确实缺少工作经费,慈善机构可以与捐赠物资的个人或单位协商,但绝不能把发票作为附加条件,不然就有“逼捐”之嫌。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无奈,只要捐出了款项,慈善机构都应该将这笔捐款公之于众,而不能使之成为“潜捐款”。


      公益慈善被称作“玻璃瓶里的事业”,它的运作当然应该是透明而且光明正大的。为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除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很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明规则”足以指导我国的公益慈善活动,怎么还会有“潜规则”呢?关键就在于“不透明”。就拿这起“捐赠门”来说,如果整个运作的过程都是透明的,尚德公司捐赠的那些产品就不可能被中途转卖,另捐现金买发票的“潜规则”也就无处遁形。


      近年,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生了很多“事故”。纵观所有的事故,无不与暗箱操作相关。只有透明度才能杜绝“潜规则”,也只有透明度才能重新获得公信力,才能使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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