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认识到,让校车享有优先权,饱含着成人对孩子的特护。在教会校车司机安全行使不滥用特权的同时,从现在开始,我们每个人就在心理和行动上接纳校车特权,这才是我们对校车安全的最现实关怀。
一个月之内拿出一项法规,这也许可称得上立法史上最快的速度之一,似乎逾越了立法不能着急的常规,却又有其合理的内在逻辑。
校车安全条例,就创下了这样的速度,11日草案征求意见稿即全文公布。它的合理在于,这个立法领域,几无前瞻性的需要实践探讨的课题,许多问题都是一种几可约定俗成的共识,只需要进行具体明确并上升到法规的高度而已。因而,这种快速立法的背后,更多的乃是一种弥补历史欠账的歉意,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努力提供特殊保护的殷切之情。
条例草案明确赋予校车以特权,即是这种“特护”意识的集中体现。比如,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警应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享有一些公交优先的权利,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车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条例对校车资金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保障、质量标准、驾驶资格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明确的“特护”要求,不过涉及的都只是特定的对象和群体。与此相比,直接赋予的校车特权,涉及的对象和群体乃是非特定的。在国家层面获得价值认可之后,还需要在社会公众层面获得集体共识,才能变成一种社会准则和集体行动。
显然,校车享有特权,还有一个社会公众心理接纳的过程,更有一个在社会运行中去具体实践和细化的过程。条例只是规定了三项具体特权,但在社会运行中,校车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全,需要享有的具体特权或许会有更多。特别是在一些危难关头、关键时刻,人们心中有没有校车优先意识、让孩子先走意识,校车安全的效果大不一样。而在平常时候,如果每个人心中都有这样的意识,在与校车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尽可能地严律自己而宽待校车,校车安全的诸多隐患就可能被消于无形。
在从制度上赋予校车特权之后,公众需要从价值理念上达成共识。我们应当认识到,让校车享有优先权,饱含着成人对孩子的特护,饱含着家长对儿女的呵护,饱含着社会对弱小的保护。这是一种文明的体现,是我们对下一代、对未来的生命尊重与安全承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更多的需要耐心,需要容忍,需要平和心境,还需要一份真心的付出。若一见校车当道,自己事急不已,便要超它、并它甚至别它,校车的运行就会仍处于危境。
在教会校车司机安全行使不滥用特权的同时,从现在开始,我们每个人就在心理和行动上接纳校车特权,这才是我们对校车安全的最现实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