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手上有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要公证,按目前标准,需缴付房产价值的2%也就是10万元公证费。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猛增,房屋已成居民最大财产,2%的公证收费标准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质疑。上海市人大代表吴敏最近建议,改革不合理的公证收费制度。(《新民晚报》2月5日)
在笔者看来,公证收费制度确需改革。网上一搜,“为何办个公证需这么多费用”、“公证处存在乱收费现象”等呼声,并不鲜见。大到巨额房产,小到数百元遗产,一纸公证书带来的“乱”和“贵”,已让无数人头疼。这类新闻俯首即拾:福建南安市一村民欲领父亲825元新农保遗产,却需缴450元公证费!广州市民张小姐和两位朋友一起到市公证处办理某项公证,同样业务,三人公证费竟相差600元!这些都被批为“漫天要价”。
据人大代表吴敏调查,现行公证收费标准是1998年由司法部制定的,已完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就拿房产公证来说,“1998年时房价很低,公证收费矛盾尚未显露;现在房价涨了十几倍,房产公证服务没有多大变化,收费却也涨了十几倍”,这显然难称合理。如今的行政效率已大幅提高,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需缴付10万元公证费,其背后的劳动价值究竟有多少?这种“滞后”,是有意还是无意?
据报道,我国公证类别繁多且很多已成硬性需求,比如继承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和出国公证等。法律人士指出,事实上有很多公证事项,市民根本无需再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违背法律条文、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意愿的情况下,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所进行的合同或遗嘱的签订就是有效的。比如继承公证,房产在无争议的情况下继承,就没有必要进行公证;比如遗嘱公证,当事人生前已作周密安排,法律文书周全完善,就没必要公证。岂可再以“财产继承和遗赠必须有公证书”之规定,使公证继续成为遗产继承者绕不过去的槛儿?
尤其是,公证收费“漫天要价”背离公益属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权在本质上属国家公权力范畴,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应按照公证活动的基本支出计费,甚至免费。即使公证机构改制为事业单位,其公益属性也不应改变,否则,唯利是图的公证会大行其道,进而失去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在减少政府行政性收费的当下,公证收费也得减减,以降低物价高企时代公众的生产生活成本;同时,也得减少公证事项,让公证制度脱离行政捆绑,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正如网友所说,“让公证通过个案的公证和公正,去追求发展,赢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