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体系,是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国内外实践看,生态补偿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补偿。政府补偿是目前我国开展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政府补偿是指政府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税费改革、人才和技术投入等手段对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者进行补偿,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是财政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适用于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牺牲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同级政府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适用于跨省界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等的生态补偿。二是税收制度。通过实施环境税、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既为生态环保筹措资金,又提高生态破坏成本,促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三是行政收费。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目前在我国主要由环保部门以排污费的形式收取。四是金融信贷政策。政策性银行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向生态环保活动提供小额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是很多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推动者。五是其他途径。包括设立专项资金、发行国债、实行差异性区域政策等。
社会补偿。社会补偿是指国际、国内各种组织和个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非利益相关者提供物质性的捐赠与援助。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筹集生态环保资金,提高公众生态环保意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一是社会捐助。捐助是非政府机构经常使用的补偿手段,包括直接资金援助和修复技术援助等。可以争取官方和民间国际组织对我国进行直接补偿,引进国外资金和项目。这种方式易于操作,但资金有限,适用于特别贫困地区。还可以通过深化企业财务制度和所得税改革,鼓励企业捐赠,引导企业为生态补偿作贡献。同时,应广泛动员个人、民间组织等参与生态补偿、奉献爱心。二是发行生态彩票。彩票在发达国家被称作第二财政,具有强大的集资功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发行生态环境建设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培育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三是自愿义工。自愿义工是公众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际合作补偿。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推动国际合作,实现利益共享、成本分摊,可以使生态补偿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我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与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0多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能力建设、示范工程、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广泛进行交流与合作,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我国还与欧盟、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双边无偿援助项下开展了多项环保领域合作。
生态移民补偿。在生态脆弱地区实行生态移民,是保护生态环境、蓄积自然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减少贫困人口、提高扶贫效益的治本之策,也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例如,西部大开发实施以来,我国已投入几十亿元资金,对居住在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100多万贫困人口实行了生态移民。今后,生态移民作为生态补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