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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指导
申论热点: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英雄心寒?
http://www.gdgwyw.com       2019-03-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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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帮助考生提升申论答题水平,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com)特别推荐申论热点解读之“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英雄心寒?”,希望考生阅读本文,对申论热点的把握有一定的帮助。


  【背景链接】


  2018年12月26日深夜,福州的赵先生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入户对一名女子施暴,立即施救,踹了陌生男子一脚,导致该男子内脏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赵先生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2019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经过进一步侦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7日,赵先生在微博上发出求救信息,称自己见义勇为反被拘,微博信息发出后引发社会各界网友高度关注。


  事发不久,福州公安发布通报表示: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合分析】


  我国法律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见义勇为过程中出现的正当防卫也同样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见义勇为本是一件值得肯定和褒奖的事情,然而,由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出发原则和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并未完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尽快出台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标准制度势在必行,同时,还要在就医等环节中给予见义勇为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


  见义勇为是一种核心正能量,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其受益者不仅是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为此,社会各界都应该努力弘扬正能量,构筑共有的精神家园。


  【相关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1、见义勇为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2、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赔偿机制。3、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不到位,对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认识不足。


  二是权益保障体系缺失。1、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政策缺失。2、社会保障救济手段落后。


  三是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度不够。1、对见义勇为者奖励不到位。2、弘扬见义勇为氛围营造不到位。3、社会关注不足。


  【相关对策】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法。2、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3、制定统一的赔偿机制。4、提高各地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认识。将好的判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外,有必要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机关认识,指导办理正当防卫案件。


  二是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体系。1、创新见义勇为保障方式,制定见义勇为者救济原则。2、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权利,规范申报和确认程序。3、建立见义勇为案件争议调查听证制度,类似于赵先生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对调查处理意见存在异议,有权利提出听证。4、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除了政府拨款外,企业捐资是大头,一旦发生见义勇为行为,专项基金会会主动向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


  三是社会各界合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2、完善道德宣传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责任,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加大对见义勇为英雄事迹的宣传力度,发挥英雄榜样力量,营造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浓厚舆论氛围。3、提升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支持力度。


  【权威论述】


  法律是要鼓励人们行使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让社会上更多人能够为正义而勇敢地站出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周汉华


  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见义勇为救助人责任豁免规则,但这仅限于救助人对被救助人自身造成损害的豁免,而不是对施加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孟强


  【高频金句】


  1、人们期盼法律能真正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行为撑腰,避免人们在救人和自救的路途上瞻前顾后。


  2、一场沸沸扬扬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迎来了峰回路转的时刻。


  3、见义勇为是人们最质朴的正义感,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积淀与传承的道义文化。


  4、讼听两造、兼听则明,真相未完全明朗时,公众不宜臆断先行。


  5、社会舆论作为司法监督的一部分,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明显。


  【案例拓展】


  美国


  美国各州都有《好撒马利亚人法》,即《见义勇为法》,通过法律规定免除见义勇为者因为施救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各州的《见义勇为法》宽严有别,但大同小异,主要内容包括任何急救都不能以求回报为目的;医疗救护人员施救行为不受该法律保护;如果开始施救,就不能离开现场,直到专业救护人员抵达;施救者不应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施救者合理的施救行为如果造成被施救者伤残甚至死亡,可免于刑事责任;施救者不能未经受害人同意就强行帮助别人,昏迷或丧失意志的人可视为默许;对未成年者施救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等等。


  德国


  德国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立法由来已久,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中就规定“以现金奖励拯救他人生命者”,奖金由政府资金和基金会的捐赠而来。此后德国对见义勇为问题的处理经过不断的调整与变动,在20世纪初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形成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和救助者,都可以从国家得到赔偿。对见义勇为者是否对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法律也作出了回答。《德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了“为免除危险而管理事务”的情形,设立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除外的豁免。“事务管理以避开可能对本人发生的急迫危险为目的的,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可以归责于管理人。”这些法律让德国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少些后顾之忧。


  【时评文章】


  制止侵害反被拘,须从程序上保护见义勇为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如果赵先生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可能面临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赔偿。


  昨天的最新消息是,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赵先生被拘留后,该院确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当事人赵先生也于1月被释放。


  赵先生侵害造成陌生男子内脏损伤,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所带来的争议并不只是见义勇为制止暴力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和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更多还在于警方调查认定与处置的过程是否谨慎、客观与公正。从目前新闻披露的情况来看,尚有两点亟待释疑。


  一是赵先生涉嫌故意伤害如何认定的。大家都知道,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有本质的区别,即便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的实务上都要求从轻处理。而从新闻报道踹陌生人伤害的一脚,是制止陌生男子侵害行为且发生相互之间纠缠的连贯性行为,如果仅仅只是这一行为所造成伤害,即便是认定防卫过当都值得商榷,明显不构成伤害的故意。


  二是陌生男子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即便是抛开其是否构成强奸未遂等具体定性不论,其行为也是相当恶劣的。就目前的信息看,警方没有刑拘陌生男子,反而刑拘了施救的赵先生。其实,这不是两起孤立的案件,而有着内在因果联系。


  对此,如果警方不拿出令人信服的说法,也就无法消弭公众的怀疑。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虽然见义勇为不能没有边界,见义勇为与故意伤害的调查认定也是严肃而复杂的事情,而且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是法治不只是冰冷的条文,还有各个环节以及执法人员所秉承的正义信念,更有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这些都要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如此,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模糊地带,才能够有效抑制可能存在的裁决弹性,让司法正义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契合。


  为何见义勇为发生伤害的案件屡屡引发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对见义勇为者缺少相应权利救济和实体程序的保护,往往是作为普通的案件来进行调查处理的。因此,这一案件真正值得反思的是,能不能从制度、程序上将类似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规范,比如,建立见义勇为案件争议调查听证制度,类似于赵先生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对调查处理意见存在异议,有权利提出听证。如此一来,既强化了执法过程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融入了调查处理纠偏与情法兼顾的开放机制,使得调查处理更加公正、更加令人信服。(作者:木须虫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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