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打印版下载: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一及参考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的特征的是( )。
A.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C.继承权可以转让
D.继承权是财产权
2. 周某死亡时,遗产由其妻甲、其父乙和儿子丙继承,但是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5万元。胎儿出生后死亡,该5万元应当怎样处理?( )
A.应由甲继承
B.应由乙继承
C.应由丙继承
D.由甲、乙、丙继承
3. 关于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
B.继承人可以只继承遗产而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C.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D.继承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4. 刘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女儿甲,将存款留给儿子乙。后刘某生病,乙很少探望,刘某一气之下将遗嘱撕毁,不久刘某去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遗产
D.可以适当分给乙部分遗产
5. 继承人甲、乙、丙、丁的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 )
A.甲口头放弃继承权,事后本人不承认
B.乙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
D.丁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作出表示
6. 甲死后留有房屋两间和若干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女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外甥丙。乙、丙被告知两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出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为作出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7. 继承人的下列哪种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
A.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
B.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8. 甲5岁时被杜某收养并与其共同生活。甲成年后,将年老体弱的生父母接到家中照顾。后杜某和甲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甲无权继承养父杜某的财产
D.甲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9.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 )。
A.被代位人的继承人
B.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C.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
D.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10.付某已七十多岁,配偶和子女均已过世,无人照料,欲立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死后将其房产送给照料自己饮食起居的人。付某的外孙、外甥、外甥女及干女儿等争做扶养人。这些人中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
A.外孙
B.外甥
C.外甥女
D.干女儿
11.陈某有一子一女,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10年死亡。2012年陈某悲伤过度而死。有遗产60万元,正确的分配方法应为( )。
A.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共同继承30万元
B.甲子、乙、丙各继承20万元
C.甲子继承6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D.乙、丙各继承30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12.王某2011年5月5日病故,临死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侄女王萍,王萍于5月16日奔丧时得知了遗嘱内容,但直到7月19日,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接受遗产,王萍的行为应该视为( )。
A.接受继承
B.放弃受遗赠
C.接受遗赠
D.放弃继承
13.小毛的生父母和与小毛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于2010年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毛( )。
A.只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B.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C.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14.甲死后留有存款10万和名家字画2幅。甲生前立下遗嘱,存款分给儿子乙,字画赠予邻居丙,并要求丙帮忙照顾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如果丙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遗赠
C.如果字画在交付丙之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丙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果丙在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消灭
15.程某有成年子女甲、乙、丙三人,2008年收养了5岁的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程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与程某共同生活。2010年程某死亡,因分配遗产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应当多分遗产
C.丁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16.杜某死后留下十万元存款和两套房屋,生前未立遗嘱。杜某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女。大儿子早逝,留下一子。养女收入丰厚,但拒绝赡养杜某。在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子意外死亡,留下一女。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二儿子和小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儿子之子对杜某遗产的继承属于转继承
C.小儿子之女属于代位继承
D.养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17.甲有两个儿子,二人请邻居乙照顾甲。甲为了感谢乙,自书遗嘱,将四间房屋留给两个儿子,现金存款赠给乙。后甲反悔,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现金存款分给两个儿子。后甲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前一份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份遗嘱无效
C.所有的现金存款应归甲的两个儿子所有
D.所有的现金存款应归乙所有
18.甲死后留下两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两万元现金,甲立有遗嘱,现金由两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甲的女儿主动提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于是甲的儿子将房屋变卖,得现金六万元。现债权人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两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6万元
C.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由两人分担
D.两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4万元两人可以不予清偿
19.张某与刘某生有两子甲和乙,后张某、刘某离婚,甲、乙由刘某抚养。刘某与李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和李某居住,后刘某与李某生下一子丙,李某与前妻生有一女丁。张某、李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甲、乙可以继承张某的财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C.刘某、甲和丙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李某的继承
20.张大爷儿子六年前病故,留下一女甲。儿媳乙一直跟随张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大爷继子丙虽与张大爷没有扶养关系,但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张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后张大爷病故,关于遗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属于转继承
B.乙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丙有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可以对丁予以照顾
2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口头遗嘱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B.附有负担的遗赠属于有偿法律行为
C.遗赠在适用上优先于遗嘱继承
D.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2.甲生前没有立遗嘱,甲死亡后,继承人包括其子乙(先于甲死亡)、丙、丁,女儿戊,此外,乙的妻子已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已经改嫁。乙死亡后留有一子庚,一女辛。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庚、辛,但已不享有继承权
B.已、庚、辛都享有对甲留有遗产的继承权,但丙、丁没有继承权
C.庚、辛是通过转继承的方式获得甲的遗产
D.丙可以获得甲遗产的五分之一,辛可以获得甲遗产的十分之一
23.2011年3月,李某与乙之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乙对李某进行抚养,而李某则将其居住的房屋赠与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不认真履行其抚养义务导致李某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的状态。2012年4月5日,李某死亡。李某死后,法院可以( )。
A.直接解除李某和乙的遗赠抚养协议
B.确认李某和乙的遗赠抚养协议
C.直接剥夺乙的受遗赠权
D.可以酌情对乙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4.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女儿乙继承。在一次事故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女儿丙,根据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A.代位继承
B.转继承
C.第一顺位法定继承
D.第二顺位法定继承
25.甲有一子乙和一女丙。2010年甲重病,由于女儿丙不孝顺,甲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其所有遗产均由儿子乙继承,女儿丙不得继承遗产。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A.甲的孙子丁,15岁
B.甲的儿子乙
C.乙的债权人李某
D.甲的邻居孙某
26.甲在2008年6月立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女乙继承。甲2011年不幸死亡,现甲的其他继承人与乙在权力上发生纠纷,则( )。
A.由于遗嘱时间已经超过两年,乙因遗嘱而取得的权利已经消灭
B.乙只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
C.乙不仅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也可以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的另一半中的部分
D.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甲遗产一半中的部分
2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承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28.甲死亡时留有遗产若干,下列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甲的祖父
B.甲的哥哥
C.甲的父亲
D.甲的姥姥
29.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
B.虐待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C.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30.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则( )。
A.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B.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D.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受遗赠权
3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原因不包括( )。
A.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B.因合同而取得
C.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D.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32.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B.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C.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D.在特殊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有效
3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A.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B.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C.养老育幼原则
D.继承权人人享有原则
34.张某所立的下列遗嘱中,有效的是( )。
A.张某临终前对两个子女口述的由两个子女继承遗产的遗嘱
B.张某死前两个月亲笔写下的一份遗嘱
C.张某秘密委托邻居贾某代书的一份遗嘱
D.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下的口头遗嘱
35.周某因病去世,死前立有遗嘱,其所有遗产由其侄子甲继承。后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此种情况下周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由甲的儿子继承
B.由甲的妻子继承
C.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D.归国家所有
36.甲在其女儿因病死亡后一直由其女婿乙照顾,2009年甲病逝,乙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甲的遗产,乙取得法定继承权是根据( )。
A.血缘关系
B.扶养关系
C.拟制血缘关系
D.婚姻关系
37.下列人员中,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 )。
A.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
B.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C.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
D.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38.杜某生前立遗嘱将两件家传宝物赠给乙,杜某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则应如何处理该古玩?( )
A.该宝物由杜某的子女继承
B.该宝物由乙的子女继承
C.将宝物出售,由杜某子女、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
D.如杜某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
39.陈小14岁时出于好奇,写下一份遗嘱,放入抽屉内。以后便将遗嘱忘得一干二净。22岁时由于车祸,陈小去世,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这份遗嘱的效力(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部分无效
40.甲、乙为夫妻,双方父母双亡,膝下无子,甲只有一妹妹,没有其他近亲属;乙无近亲属。甲、乙在一次外出旅游中意外死亡。经查,甲、乙有共同财产40万元,则该40万元中( )。
A.全部由甲妹继承
B.全部归国家所有
C.20万元由甲妹继承
D.20万元归国家所有
41.下列选项所列的情形中,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是( )。
A.甲的妻子乙死亡后,甲再婚,但甲仍然承担了乙的父亲丙生活费的大部分。如果丙死亡,甲享有继承权
B.张某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将5万元存款给其长子,在场有两位医生见证。几个月后,张某病愈。张某长子依然享有继承权
C.甲在其父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甲的妻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D.曲某先于其母申某而死亡,曲某的妻子林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42.甲的丈夫病故,膝下无子,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女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43.甲早年留学国外,后在国外开了一家公司,2006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国外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5个儿女,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下列处理遗嘱的原则不正确的是( )。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44.甲自幼父母双亡,25岁时娶妻,生下一子乙。后甲的妻子因患重病也去世,甲与乙相依为命。甲45岁时出车祸死亡,其全部遗产价值7万元。乙为唯一继承人。甲生前欠王二6万元债务,并欠税款2万元,请问甲死后欠下的债务和税款应当如何处理?( )
A.不再缴纳和清偿
B.应由继承人缴纳和清偿
C.应由乙缴纳和清偿
D.应由乙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缴纳和清偿
45.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两套房产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46.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效力等级顺序是( )。
A.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B.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遗嘱继承
C.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定继承
D.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47.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丧失继承权。
A.只有在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B.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为
C.由其他继承人确认
D.自动
48.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首先用( )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A.遗嘱继承人
B.法定继承人
C.受遗赠人
D.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49.无需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方式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代书遗嘱
D.自书遗嘱
50.甲生命垂危,欲立一份遗嘱,下列不能作为甲的遗嘱继承人的是( )。
A.甲的父母
B.甲的妻子
C.甲的子女
D.甲的侄子
51.马小二与其父马某素来关系不好,马小二经常惹马某生气以至于马某多次说其死后马小二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马小二也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2011年11月,马某因车祸身亡。则马小二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
A.马某的口头表明无效,马小二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马小二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B.因马某多次表明马小二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马小二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C.因马小二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2.刘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丧失继承权的是( )
A.甲过失致刘某死亡
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C.丙遗弃张某但情节轻微
D.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微
53.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有一姐丙,乙有一弟丁,2007年春节期间甲、乙遇车祸,甲立即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两套,则这两套房屋应( )。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归甲、乙所在村所
5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 )处理。
A.转继承
B.法定继承
C.代位继承
D.遗嘱继承
55.甲、乙婚后生有一女丙,后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子戊,甲与丙在旅游途中,因飞机失事同时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时间,甲、丙均留有遗产若干,对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的遗产由乙、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B.应推定丙先死亡,甲后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丁、戊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
C.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D.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
56.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五年前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打骂甲、乙,情节严重,甲、乙主要靠儿媳丁扶养。甲于2009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乙
B.丙
C.丁
D.戊
57.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
B.被篡改的遗嘱全部无效
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D.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8.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和十棵树。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一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B.新建北房四问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
59.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 )。
A.徐某的妻子
B.徐某的女儿
C.徐某的父母
D.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父岳母
60.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 )。
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
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
C.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
D.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
61.孙某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大女儿离孙某较远不便照料孙某;孙某一直与二女儿一起生活。孙某去世后留下遗产6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首先由三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
B.如果协商不成,三人平分
C.如果协商不成,二女儿应当多分
D.如果协商不成,儿子应当少分
62.甲的邻居周某家的小男孩丁深得甲喜爱。2005年春节周某回家拜年时不幸遇到车祸,丁成为孤儿。
甲自愿抚养丁,并与丁一起生活,送丁上学。2010年4月,甲病逝,则丁( )。
A.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
B.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
C.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D.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63.下列是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的回答,其中说法错误的是( )。
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64.七十岁老人甲在遗书中写道:“妻子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女儿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对遗嘱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65.刘某有两子一女。某日,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60%,次子继承40%。其小女儿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小女儿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女儿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女儿。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女儿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女儿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66.江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却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关于江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摩托车的部分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部分被撤销
B.该部分无效
C.该部分有效
D.该部分效力待定
67.杜某在遗嘱中立有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将自己的藏书全部赠给自己的邻居甲
B.将自己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
C.将自己的存款全部捐赠给某山区贫困小学
D.自己生前所著小说的版税由儿子享有
68.下列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有效的是( )。
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6岁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黄某外出旅游时遇难立下录音遗嘱,有一名公证员在场
C.凌某有三个儿子,其遗嘱由一个儿子代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三个服刑犯人证明
69.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病或死亡,其朋友董某将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登记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查,潘某已82岁高龄,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由于潘乙已死,无需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70.某甲的叔叔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3月2日某甲叔叔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叔叔何必如此。”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做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那么,依法某甲的行为应(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决定
71.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
A.公民获取的知识产权收益
B.宅基地
C.自留地
D.自留山
72.刘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按刘某遗嘱继承了4万元现款,乙按刘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2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汽车一辆(价值3万元)。经查刘某生前尚欠丁债务4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
B.乙还2万元,甲还2万元
C.甲还2万元,丙还2万元
D.丙还3万元,甲还1万元
73.陆某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2008年4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问给自己的女儿继承,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根据上述情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刘某的自书遗嘱有效
B.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村委会
C.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刘某的自书遗嘱无效
D.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
74.张某死后,遗产包括2000元现金、1台电视机和一辆电动车。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现金,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电动车,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选项中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无须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7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l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
A.20万元
B.40万元
C.45万元
D.50万元
76.林某一家共4口人:林某夫妇、四岁的儿子及林父。林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林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林某死亡。林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林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
A.应由王某、其子、林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
C.应全部由林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77.甲早年留学英国,后在英国开了一家公司,2000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英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5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12年5月,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78.王某与田某系夫妻,二人带儿子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推定王某和田某先于儿子死亡
B.推定王某和田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田某互不继承,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田某的遗产
D.以上各项均正确
79.方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3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方某死后,甲取得方某的3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方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方某的儿子可以请求法院取消甲取得遗产的权利,但女儿无此权利
B.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方某的遗产
C.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方某的儿子和女儿继承甲的遗产
D.方某的儿子或女儿必须按照方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方某的遗产
80.有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B.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负偿还的责任
C.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中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D.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
81.老彭夫妻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女儿在外地工作,两个儿子在本地工作。老两口于去世前2年盖了四间房,女儿说我远在外地工作,生活也不错,就不要遗产了。两个儿子一人继承两间房,另一个继承其他财产,几天后,一个远房亲戚老张拿着一张9万元的借条上门来,让他们还钱。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
A.由老彭的三个孩子一人分担3000元
B.由老彭的两个儿子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
C.由老彭的三个孩子共同承担
D.老张无权要求父债子还
82.1971年陈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陈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39年死亡)生一子甲(1970年死12),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子(第四代),无权继承;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继承。问:谁有权继承?( )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丙、丁能继承,乙不能
83.甲与其父乙、其15岁的儿子丙一同上山打猎,不幸遇到泥石流,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己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己带着其子豆豆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戊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对甲的遗产谁没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戊
D.丁
84.小属于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
A.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B.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C.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D.被代位继承人须有继承权
85.甲与其女乙一起到云南丽江旅游,不幸飞机发生意外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子丙和女婿丁。
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 )。
A.丙15万,丁5万
B.丙5万,丁15万
C.各10万
D.以上都不对
86.下列几种遗嘱,无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王五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C.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D.李四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李四不利,但李四不为所动,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87.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继承人所立前后遗嘱内容冲突的,后立的遗嘱均优先于前立的遗嘱
B.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须有遗嘱见证人,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遗嘱见证人在场
C.须有遗嘱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的,遗嘱无效
D.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中
88.田某生前借住朋友的两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0万元,小汽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2000年田某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获得稿酬2万元。田妻早故,儿子、女儿结婚后分家另过。2001年田某因公致残,单位发给2万元抚恤金。2002年8月,田某因车祸丧生,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4万元保险金交给了田某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该案例中属于遗产的是( )。
A.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小说稿酬
D.存款、小汽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小说稿酬
二、简答题
1. 简述遗产的特征。
2.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3. 简述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4. 简述继承权的取得。
5. 简答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6. 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三、论述题
1. 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 论述遗嘱的形式。
3. 论述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
1. 刘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刘某一直随着二儿子生活,但也经常到大儿子和小女儿家小住。2006年7月刘某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去世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小女儿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2007年初,刘某重病,住在大儿子家进行治疗。因大儿子伺候周到,刘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大儿子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为2007年4月10日。2008年刘某的病情加重,由二儿子护送至老家,路上二儿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在刘某的祖屋里,其口述遗嘱:祖传的房屋由二儿子继承,由乡秘书做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刘某去世后,兄妹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问:刘某的祖传房屋由谁继承?为什么?
2. 罗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罗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罗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20岁的儿子丁。罗某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l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2月罗某去世,过了一个月罗某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2001年4月甲和丁因争夺罗某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3. 李某有一女李乙、两子李甲、李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李某长期与李乙共同生活,后李乙因病去世。李乙无子,李某与女婿共同生活。李甲有一子。李丙婚后尚无子女。2008年李某去世,遗产三万元。李某去世后,李丙因伤心过度继而病故。问:遗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4. 甲和乙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3年甲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8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乙,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11年,乙因病去世。甲和乙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乙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甲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甲三分之一的财产。
5. 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4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6. 孔飞与王灿育有二子,长子孔鹏、次子孔萌。孔鹏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孔腾。孔鹏于2003年4月病故。孔飞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孔飞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王灿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孔萌使用。2005年,孔萌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王灿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孔飞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王灿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7. 某甲的父母和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养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发生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分钟,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经查,甲、丙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8. 甲于2009年9月20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乙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丙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丁。2010年12月10日,甲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丁。2011年10月8日,甲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乙和弟弟丙外,甲没有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甲尚欠朋友王五借款14万元。
问:(1)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甲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五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C[解析]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由于继承权的发生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故C选项不属于继承权的特征,应选。
2. A [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胎儿出生后死去,此时财产已经转化成该婴儿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应由婴儿的母亲甲继承。故A选项正确。
3.C[解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应当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以其实际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2)以接受继承为前提,没有继承遗产不得要求其清偿债务,也不得只接受遗产而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故A、B、D项错误。故选C。
4. 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题中甲的遗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设立的,因而也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撤销,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刘某后来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撕毁,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乙仍然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遗产。因此A项正确。
5. C[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由此可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的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果,故A项不选。《继承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故B项不选。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D项不选。
6. B [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题中法定继承人乙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题中受遗赠人丙到期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正确。
7. A[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才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故A项应选。
8. 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甲作为杜某的养子女可以继承杜某的财产,故C项错误。养子女可以作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得作为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适当分得遗产。故A、B项错误。
9. B[解析]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故B项正确。
10.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民法原理,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本题中,付某的外孙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因此A项正确。
11.A[解析]陈某的60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甲子和甲女各继承30万元,但是甲女先于陈某死亡。因此甲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儿子乙、丙代位继承,即甲子继承30万元,乙和丙共同继承30 万元。
12.B[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因而王萍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行为,视为放弃继承。
13.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1条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小毛对生父母、养父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D项正确。
14.C[解析]甲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财产一部分由继承人继承一部分赠予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故A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D项错误。代位保管是无偿的,如果没有故意、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故C项正确。
15.B [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2、3、4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项错误。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多分,故B项正确。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而不是应当多分遗产,故C项错误。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程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程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故D项错误。注意题中“应当”“可以”的区分。
16.D[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题中,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故C项错误。小儿子之女是转继承人但是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因为转继承人并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人,故A项错误。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时,本应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儿子之子属于代位继承,B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而养女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
17.C[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C项正确。
18.D [解析]首先,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故A项错误。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由此可知,继承债务偿还适用限定原则,即继承人以英继承财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法定的偿还责任;至于在此之外自愿偿还的,法律并不限制。本题中,甲的子女以各自继承为限清偿债务,甲的遗产与其所欠的12万债务相差的4万元则不予清偿。故D项正确。
19.D[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对于张某的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对于李某的遗产,刘某作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乙由于与李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也享方继承权。由于甲未与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故甲不享有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故D项正确。
20.B[解析]由于张大爷的儿子先于张大爷死亡,张大爷的孙女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A选项错误。丧偶的儿媳乙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项正确。丙作为张大爷的继子,但与张大爷之间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丙不享有继承权,C项错误。养子丁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是”应当“而非”可以“,D项错误。
21.D[解析]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D。口头遗嘱尽管有”口头“二字,但口头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而不是不要式法律行为。A项错误。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也不因此而成立有偿法律行为。B项错误。遗赠和遗嘱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没有谁先谁后的问题。C项错误。
22.D [解析]甲的继承人包括丙、丁、戊、已、庚、辛六人。其中,丙、丁、戊、已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己为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在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抚养人和受抚养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期间抚养人若没有按照约定尽抚养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抚养人受遗赠的财产予以适当的限制。因此D选项正确。
24.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由于甲立有遗嘱,且先于乙死亡,因此甲死后,乙基于遗嘱继承了甲的遗产。而乙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因而其应继承的甲的遗产转由乙的合法继承人丙继承。因而丙继承甲的遗产属于转继承。B项正确。
25.D[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A选项中,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B选项中乙为继承人;C选项中李某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D选项中孙某不属于继承法所列的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因而可以作为见证人。故D项正确。
26.C [解析]遗嘱本身不存在时效问题,不会因为了过了时效而归于无效,故A项错误。乙不仅可以依据甲生前所立遗嘱继承甲遗产的一半,对于甲生前未作处理的部分,也有权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故C项正确。
27.C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28.C[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而本题选C。
29.D[解析]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二者之间必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否则不得互相享有继承权。故A项错误。虐待被继承人只有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这不同于遗弃被继承人。故B项错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只有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C项错误。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条件,因为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属于拟制血亲,且由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故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自动解除,二者之间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30.B[解析]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故只能选B。
31.B[解析]继承权的取得有其人身属性。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正式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血缘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故A、C、D项正确。
32.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A、B项表述正确。根据《继承法》第l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l款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D选项表述错误。
33.D[解析]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D选项表述不正确,继承权并不是人人享有,在存在遗嘱时,继承权由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没有遗嘱时,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享有。
34.B[解析]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C选项中张某秘密委托贾某代书遗嘱,可见见证人只有贾某一人,所立的遗嘱无效。D选项中,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一份口头遗嘱,可见没有见证人,故所立的遗嘱无效。该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A选项中,由于张某的两个子女是遗嘱继承人,故不能成为见证人,张某所立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不要求有见证人,故B项正确。
35.C[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甲作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周某的财产,此时周某的遗产应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6.B[解析]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自然人的法定继承权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扶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B项正确。
37.C [解析]本题和上一题考查同一考点。因扶养、赡养关系而取得取得继承权的情况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不存在血缘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是由于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C选项正确。
38.B [解析]由于杜某立下遗嘱将家传宝物赠给乙,乙在杜某去世后死亡,且乙死亡前已经表示接受遗赠,此时该宝物已经归乙所有,属于乙的财产。乙死亡后,则该宝物和乙的其他财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故8项正确。
39.B[解析]《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陈小立遗嘱时14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便陈小死亡时22岁,具备了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只要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故B项正确。
40.A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题中甲、乙为夫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此时甲有继承人甲妹,而乙没有任何继承人,因此应推定乙先死亡。此时甲、乙的共同财产40万中属于乙的遗产应由甲继承,即乙死后该40万全部属于甲。由于甲妹是甲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甲死后,甲的40万遗产全部由甲妹继承。因此A项正确。
41.A [解析]A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此情形下,无论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A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机情况解除而无效,其长子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享有继承权。C选项的情况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D选项中,曲某的妻子并非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42.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中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所立的遗嘱内容有抵触,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故A项正确。
43.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A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故B项说法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5款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只要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立下的,分配遗产时就应遵循遗嘱,而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C选项说法错误。
44.D[鹪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D选项正确。
45.C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题中,甲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最后所立的遗嘱更改了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更改的部分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没有更改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甲的第二份遗嘱将所有现金改为由其子女继承有效,对于第一份遗嘱规定的两套房产由子女继承的内容,第二份遗嘱没有更改,仍然有效。因此C项正确。
46.A[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如果内容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可见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A项正确。
47.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10条对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B项正确。
48.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选8。
49.D[解析]《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A、B、C项都需要见证人,不选。自书遗嘱只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即为有效,不需见证人在场。
50.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题中选项D甲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51.A[解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题中马小二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除非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剥夺马小二的继承权,否则仅仅口头表示马小二不得继承自己的遗产,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某死后马小二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马小二只有在马某死后,遗产处理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才有效。本题中,马小二虽多次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是是在其父生前,继承还没有开始,因而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因而,马小二仍然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A项正确。
52.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种情形要求继承人出于故意,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不丧失继承权。A项不选。第(2)种情形,也要求继承人主观上是故意,也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要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B项当选。第(3)、(4)种情形,要求虐待、遗弃达到情节严重,情节轻微不丧失继承权。C、D项不选。
53.B[解析]甲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乙和姐姐丙,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甲死亡时乙还未死亡,且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而甲的所有遗产均由乙继承。后乙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弟弟丁,因而乙死后乙自己的所有遗产以友继承甲的遗产均由丁继承。故B项正确。
54.B[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而B选项正确。
55.A[解析]本题涉及死亡时间推定及法定继承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乙、其女丙,故其遗产由乙、丙继承。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配偶、子女,由于甲已死亡,故应由乙、丁、戊继承,故A项正确。
56.B [解析]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57.C[解析]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C项正确。
58.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到,树木砍伐后,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59.D[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60.C[解析]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 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故本题aY- 确选项为C。
61.B[解析]对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协议不成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项B错误。
62.D[解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丁为被继承人甲扶养之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适当的份额。故D选项正确。
63.C[解析]本题C选项表述的错误之处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其他三个选项表述正确。
64.D[解析]甲的遗书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故B选项错误。甲的女儿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选项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65.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l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由于在遗产分割时,刘某的小女儿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故本题应选D。
66.A [解析]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但生前又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67.B[解析]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就具有效力。B选项中,杜某将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因此是无效的。
68.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8选项中,黄某立下录音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故该遗嘱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选项中,袁某6岁的孙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无效;C选项中,凌某的妻子为继承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69.B[解析]《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为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
70.A[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71.A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A项所述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72.D [解析]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法定继承的财产不足,由遗嘱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73.D[解析]依《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陆某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陆某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2万元给外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继承法》第27条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B项错误。
74.D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张某生前的债务,应用张某的遗产清偿,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对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张乙用电视偿还了债务之后,有权向张甲、张丙追偿。故D项正确。
75.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徐某的女儿继承50万元的房产属于遗嘱继承,徐某的侄子继承10万元的汽车属于受遗赠,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对40万元存款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因此本题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都存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40万元存款)偿还债务,即刘某和徐某的女儿各自承担20万;剩余的30万元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徐某的女儿和受遗赠人徐某的侄子按照所得遗产的比例(5:1)清偿,徐某的女儿仍需要清偿25万,所以徐某的女儿共需要向张某偿还45万。
76.B [解析]林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林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林某之子和林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77.C[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据该法第27 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选C。
78.D[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田某和儿子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田某是其儿子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田某先于其儿子死亡,其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田某的遗产,A项正确;又因为王某和田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项和C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79.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由此A项错误,D项的说法正确。方某的儿子和女儿在甲的继承权被取消后,并不当然继承方某的遗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必须按照方某的要求履行义务,才能取得方某的遗产,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80.A [解析]《继承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该法第33条第l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B、C、D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可见,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偿还债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81.B[解析]《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扣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知本案应当由老彭的两个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82.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一样,可以平等继承遗产,因而B、C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丙属于代位继承。因此,乙、丙、丁均有权继承遗产。A项正确。
83.A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以确定死亡的顺序:(1)乙;(2)甲;(3)丙;(4)丁。由于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戊,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因而乙无权继承遗产。
84.A[解析]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A项错误。
85.B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甲应推定先死,其遗产由乙、丙各继承5万元,乙继承的遗产加上其本人的遗产由丁继承,故选B。
86.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B项中,王五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B项遗嘱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李四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87.B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推;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后立非公证遗嘱不能优先于前立的公证遗嘱,A项错误。《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据此,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都适用遗嘱见证人,只包括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包括自书遗嘱,B项正确。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据此,C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1条、第27条的规定可知,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D项错误。
88.D[解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选项D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均为遗产。
二、简答题
1. [解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IP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 [解析]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
3. [解析]在认定遗产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①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②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4. [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法定继承权:①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②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③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5. [解析]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后,遗嘱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6. [解析]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三、论述题
1. [解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2. [解析]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 [解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个继承人都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②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6)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
1. [解析]刘某的祖传房屋应由小女儿继承。《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刘某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因为小女儿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故不能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者变更。由大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由于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由二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2. [解析]罗某的六间房屋应由甲、乙之子、丁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两间。理由如下:
罗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甲是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乙之子基于代位继承而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罗某的女儿乙由于先于罗某死亡,因而罗某的遗产中应由乙继承的部分,由乙之子代位继承。
(3)丁基于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丙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丙继承的罗某的遗产转而由丁继承。
3. [解析]李某的三万元遗产,由李甲,女婿,李丙的妻子三人继承,各分得一万元。理由如下:
李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李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李丙的妻子基于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李丙在李某去世病故,后于李某死亡,李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李乙先于李某死亡,但女婿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李甲、女婿及李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4. [解析]题中存在三个继承关系,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甲遗产的继承:乙、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属于转继承。
长女遗产的继承:乙、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5 至2008年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乙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5. [解析]4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4间房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1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l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4间房屋。李萍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
6. [解析](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孔飞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王灿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孔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王灿作为孔飞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孔鹏先于孔飞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孔萌作为孔飞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王灿、孔腾、孔萌各得1间。综上,6间房屋应由王灿得4间,孔腾、孔萌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王灿得6万元,孔腾、孔萌各得1.5万。元。因此,王灿的遗产为6万元。孔萌作为王灿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孔飞去世之后,一直与王灿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长子孔鹏先于王灿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王灿的遗产应当由孔萌、王萍、孔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孔腾得3.5万元,孔萌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7. [解析]本案中,甲、丙均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甲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乙妻继承。(1)因乙先于甲死亡,故发生代位继承,应由乙的子女A、B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乙的应继份额;(2)甲死后3分钟,遗产分割前。丙也死亡,故发生转继承,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全部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继承;(3)乙妻在其配偶乙死后对其公公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其次,对于丙自己的遗产,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加以继承。
8. [解析](1)甲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甲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乙和丙均分。再次,乙和丙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甲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出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甲欠债14万元,先由乙和丙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乙支付4万元,丙、丁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