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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常识判断(27)
http://www.gdgwyw.com       2019-03-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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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更新的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每日一练是常识判断题,多做公务员考试模拟题练习不仅有利于掌握考点,而且能够帮助保持题感,潜移默化中熟悉命题。

  1.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B.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

  C.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D.县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

  2.下列关于设立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价

  B.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C.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一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D.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3.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犯罪行为

  4.某化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废水,受废水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承包的农田,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村民的下列做法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是(  )

  A.直接向该厂提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B.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停止侵害、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D.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解析】A。《立法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A项正确。

  《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由此可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长享有罢免权而非撤销职务权。因此B项错误。

  对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宪法》只在第87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中并不包括各部部长。因此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务院各部部长是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的。我们认为,C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现实中,各部部长任职均未超过两届。所以,A项与C项比较,A项为最佳选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此可知,县人民政府无权决定设立秘书长,D项错误。

  2.【解析】C。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但《行政处罚法》没有此相关规定。因此A项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和《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实施的具体规定,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C项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因此D项错误。

  3.【解析】B。根据《民通意见》第75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萧某要求李某偷小狗的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此萧某的承诺行为无效,B项符合题意。

  4.【解析】D。《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这里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被告是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因此A、B、C三项都有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是化肥厂,而不是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村民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D项符合题意。

  5.【解析】D。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李某的职务仅是仓库保管员,没有与歹徒拼死搏斗的义务,为了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抢走摩托车逃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D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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