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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
法律常识积累:《电子商务法》会让代购凉凉么?
http://www.gdgwyw.com       2018-12-25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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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电子商务的市场主体,无论我们是买家,还是卖家,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备考,都有必要知道今年刚出的一部新法--《电子商务法》。这个考点很有出现在行测常识判断题目当中,下面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com)针对《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要点进行了总结归纳:


  一、对经营者的规制主要体现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许买好评了)。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二、对消费者的规制主要体现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法八大亮点


  第一个,就是严格范围。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第二个,促进发展。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第三个亮点,包容审慎。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第四个亮点,平等对待。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五个亮点,均衡保障。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第六个特点,协同监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第七个特点是社会共治。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最后一个亮点,就是法律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当然,这部法律的内容很广泛,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特点,我认为这八个方面的特点或者说是亮点,是我们理解电子商务法、实施电子商务法需要重点把握的。


  来源:中国手机网


  【命题预测】


  《电商法》明确规定,代购需申请采购国和中国两国的营业执照,同时需缴纳两个国家的税务,并与2019年1月1日施行。有人认为代购乱象频发,亟需整顿;也有人认为代购将大洗牌,即将迎来灭顶之灾。对此,你怎么看?


  【解析】


  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尤其是规范跨境代购的有力利剑,对遏制代购乱象起到了法律兜底作用,是国之良策。


  有人认为代购乱象频发,亟需整顿,强调了该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必要性而言,我认为需要结合目前电商发展背景来谈。近年来在朋友圈及淘宝为代表盛行个人跨境代购,以直播为形式,展现商品摆台和购物小票,然而却看不到实物,因此容易引发各种的售卖欺诈行为,甚至形成了代购商品和快递造假的一条龙,令人细思极恐。就重要性而言,我认为需要看到《电商法》出台的本质意义所在。第一,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以合法途径获得代购商家开具的购物发票,尤其是当购买物品遇到质量问题,可以依据电商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对卖家而言,《电商法》规范的不仅包括代购,甚至还包括京东、淘宝等诸多卖家,因此统一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以往电商卖家不用交税的漏洞,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第三,对国家而言,不仅可以依法监管电商行为,而且也是依法治网的体现。


  有人认为代购将大洗牌,即将迎来灭顶之灾,看到的是该法出台所产生的短暂冲击。试想,以往人们在购物时之所以会选择跨境人肉代购,是因为低于国内专柜价格,而且从原产国购买商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心理保障作用。然而现在针对个人代购而言,不仅需要申请代购国和中国两个国家的营业执照,这意味着代购需要缴纳两个国家的税务,而且对于食品而言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程序增加,这无外乎会增加代购的成本。而对于以价廉质优取胜的代购而言,肯定会造成一定的冲击。然而这种冲击是短暂的,就长期而言,电商法的出台可以倒逼代购圈迎来资源整合,走向规范代购之路。


  古语曾言“法律是治国之利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强调的就是良法的重要性。而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正是良法的体现。为了使得良法真正起到善治的作用,还需商家、消费者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主动出击,以形成社会治理合力,让代购回归代人购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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