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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时评:乡镇政府不能举债,管好权力是关键
http://www.gdgwyw.com       2015-03-05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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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预算法修改后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新修订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湖南省要求乡镇政府不得违法举债,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针对部分乡镇基本支出保障不足的实际情况,明确省市县三级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此举体现了当地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视。其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是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不仅乡镇政府不能违法举债,市、县政府也没有举债权。


  尽管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政府债务是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变量,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借债只铺摊子不管还,过分依赖卖地还账,地方变相融资问题比较突出。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债务率已高达150%以上,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在广东省省情研究中心调查涉及的20个乡镇中,政府欠债总额就超过10亿元,其中债务最多的镇达25949万元,最少的镇也有486万元,平均每个镇负债5430万元。不考虑利息因素,个别乡镇不吃不喝还债需要400年。报告认为“乡镇债务已超过实际偿还能力”。如果不对地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将会给地方政府信用与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没有转移支付,有的乡镇政府该破产了。


  在我看来,地方政府热衷举债,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客观上推动了政府的举债需求;二是一些干部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急功近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顾现实条件,大肆举债,大拆大建,甚至拆迁新建小区、大桥打造政绩工程,造成政绩包袱。


  有报道说,在我国662个城市、两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等政绩工程,其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负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毁损绿地、良田建高尔夫球场的报道充斥着我们的眼球。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招牌下,地方负债率过高,欠债不还,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为了还债,有的地方没有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没有钱改善民生,还在公共服务中偷工减料,乱收费、乱摊派。


  但是由过度负债支撑起来的政绩工程为某些官员带来了政绩资本,甚至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在错误政绩观的主导下,一些官员为了获得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工作实效,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湖南省用地方法规的形式从严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实际上给某些热衷举债谋政绩的官员注射了一针清醒剂。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乡镇政府不能举债”知易行难,加强地方债务监管要立法更要执法。《预算法》已明确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是地方债务高达十万亿就颇能说明问题。因此,相关部门要提高法律法规执行力,依法治理包括乡镇政府地方政府非法举债融资,防止地方政府旧债未还又添新债。


  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要前移监管关口,对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制定明确的处罚细则,让地方官员基于违法成本考虑不敢擅自举债铺摊子、上项目。维护政府形象与公众权益,守住政府“欠债还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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